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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2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米高梅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米高梅 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米高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米高梅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米高梅 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米高梅 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米高梅 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米高梅 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米高梅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米高梅 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米高梅 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米高梅 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米高梅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米高梅 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米高梅 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详见《米高梅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米高梅 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米高梅 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米高梅 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米高梅 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米高梅 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米高梅 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米高梅 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米高梅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米高梅 批准。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米高梅 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米高梅 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米高梅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米高梅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十四条 米高梅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米高梅 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米高梅 学生社会实践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米高梅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米高梅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米高梅 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米高梅 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米高梅 相关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米高梅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米高梅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米高梅 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米高梅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米高梅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米高梅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米高梅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米高梅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米高梅 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的申诉规定详见《米高梅 学生申诉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米高梅 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米高梅 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米高梅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米高梅 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规定详见《米高梅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米高梅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